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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兵、黔西县xx机动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9)黔民申2800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申2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x兵,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笪x韵,贵州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西县xx机动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杜鹃街道办事处清毕路**。
法定代表人:蒋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铭,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卜x兴,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x斌(又名胡x兵),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再审申请人董x兵因与被申请人黔西县xx机动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驾校)、卜x兴、胡x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x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董x兵与卜x兴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没有证据证明。xx驾校何时盖章,卜x兴何时签字,原始借条是否盖章,盖章先后顺序、借款用途等,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xx驾校的抗辩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董x兵。董x兵无法知晓借款是否用于xx驾校建设,即便卜x兴借款不是用于xx驾校建设,那也是卜x兴与xx驾校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即便盖章在借条形成之后,也应该视为驾校对债务的追认。(三)原审中xx驾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律师在二审法院从事多年书记员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不得代理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本案发回重审前后的二审合议庭均为同一审判组织,二审第一次审理的合议庭在第二次二审时应当主动回避。据此,董x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xx驾校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驳回董x兵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x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舒x亮
审判员
刘x涌
审判员
刘 x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