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毕节律师网
x武、x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20)黔05民终747号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武,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王妍,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莉,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诉人x武因与被上诉人x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2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退回上诉人x武。
审判长
陈x梅
审判员
李x军
审判员
张 x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xx